劳动权益

有关薪酬计算问题

发布时间:2018-02-11 来源:28365-365体育投注 【字体:

  问题:1、我们公司规定,我们每月的法定工作时间为174小时,如果多出174小时后的才算是加班。意思是,平时正常上班 晚上 与周末加班的工作时间加起来,超出174部分的才按 加班时薪工资算。 

  2、如果一个月下来,不足174小时的,要补齐所欠工时。例如我们一个月下来工作了144小时,差30小时才够174,那么公司会个计算:144-30=114小时,就按114小时发放工资。 

  3、关于调休。例如,一月份我们加班6天,是为了2月份能提前6天放假。那么我们加班的6天就被2月份放假的6天相抵消了,这六天就不算工资了。请问公司这样的逻辑对不? 

  您好,上面3种情况请帮忙分开说明一下合理与否?最好能附上相关的法律条文,让我们信服。谢谢! 

  解答:1、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发[2008]3号)规定: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应该是:20.83/(月工作日)×8小时/(每日工作时数)=166.64小时。如果是申请使用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工作时间在一定周期内可以累计计算总工时,超出法定工作时数的,须支付加班工资;如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岗位,工作日或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须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可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支付加班工资。 

  2、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3、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可安排补休,不用支付加班工资,如不能安排补休的则需支付加班工资,;举例中提到的上班6天需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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