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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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残疾军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伤残等级的审核(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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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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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证件有效期: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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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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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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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1日民政部令第2号)第五条第三、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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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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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见附件: 1、《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2004年11月5日,民发〔2004〕195号); 2、《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2004年11月16日,民发〔2004〕1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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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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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
3、本人档案材料(原始证明、病历、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
4、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5、医院出具的残情鉴定以及区民政部门的综合报告;
6、区民政部门填写的《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等。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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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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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批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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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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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等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查;
3、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制定医院作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登记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查;
4、市民政部门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
5、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发给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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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批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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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批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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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批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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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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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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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