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

选择事件

办理对象

1、男女双方,其中一方为三水区户籍居民,另一方为三水区或非本区户籍居民。

2、男女双方,其中一方为禅城区户籍居民,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外国人。

办理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所需材料

· 国内公民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大1寸双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 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即时办理
承诺期限:即办

收费标准

每对9元。(粤民﹝1992﹞253号,粤价﹝2001﹞98号)

办理窗口

1、白坭镇社会工作局窗口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地 址: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府前路11号。
联系电话:0757-87563031
交通指引:搭乘608路、627路公交车途经白坭医院站。

2、大塘镇社会工作局窗口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地 址:佛山市三水区大布沙开发区
联系电话:0757-87293360
交通指引:搭乘615路、616路、广佛城巴17线公交车途经大塘镇政府站。

3、乐平镇社会工作局窗口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地 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府前路1号
联系电话:0757-87392620
交通指引:搭乘613路、 663路公交车途经乐平镇政府站。

4、芦苞镇社会工作局窗口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地 址: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华龙路6号。
联系电话:0757-87239330
交通指引:搭乘662路、664路公交车途经思乡阁站。

5、南山镇社会工作局窗口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地 址: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六和人民路16号
联系电话:0757-87219020
交通指引:搭乘616路、626路、801路、广佛城巴17线公交车途经迳口客运站。

6、三水区社工部(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地 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南路17号
联系电话:0757—87700595
交通指引:搭乘602、603、604、605、619、620、621、633、641路公交车途经。

7、西南街道社会工作局窗口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地 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车仔路18号。
联系电话:0757—87705494
交通指引:搭乘604路、 西南01路公交车途经西南街道办站。

8、云东海街道社会工作局窗口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地 址: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政府大楼206室。
联系电话:0757-86162679
交通指引:搭乘661路公交车途经云东海街道办站。

办理依据

常见问题

办理对象

1、男女双方,其中一方为三水区户籍居民,另一方为三水区或非本区户籍居民。
2、男女双方,其中一方为禅城区户籍居民,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外国人。

办理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所需材料

· 国内公民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 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当事人各提交3张1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即时办理
承诺期限:即办

收费标准

每对9元。(粤民﹝1992﹞253号,粤价﹝2001﹞98号)

办理依据

常见问题

办理对象

1、男女双方,其中一方为三水区户籍居民,另一方为三水区或非本区户籍居民。
2、男女双方,其中一方为禅城区户籍居民,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外国人。

办理条件

1、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
2、当事人遗失或损毁婚姻登记证件。

所需材料

1、国内公民: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涉港、澳、台,华侨、外国: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通行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4、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提交3张大1寸双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即时办理
承诺期限:即办

收费标准

每对9元。(粤民﹝1992﹞253号,粤价﹝2001﹞98号)

办理依据

常见问题

办理对象

1、男女双方,其中一方为三水区户籍居民,另一方为三水区或非本区户籍居民。
2、男女双方,其中一方为禅城区户籍居民,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外国人。

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所需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申请人

1、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3、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
4、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请。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提供证件材料

申请人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并提交《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或《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出具《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下同);
2、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3、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4、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死亡证明包括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包括涉及继承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使用。 

受理机关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可根据本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及历史数据补录情况,按照便民原则放宽出具证明的受理机关。

委托书参考样式